制造银行流水虚假诉讼案例_虚假诉讼200万的案例
制造银行流水虚假诉讼案例_虚假诉讼200万的案例
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 1.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虚构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手拉手”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调解,以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这类虚假诉讼行为损害法律权威,降低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2.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通过虚假出资逃避责任,破坏公司治理制度,扰乱市场秩序,应依法予以打击。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为逃避执行、逃废债务,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并在诉讼中通过编制虚假出资手续、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循环转账虚增出资金额,制造已经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假象,依据该虚构事实逃避执行的,构成虚假诉讼。 3.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妨碍债权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财产,造成申请执行人诉累,妨碍申请执行人及时实现债权,损害申请执行人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对造成他人损失的虚假诉讼案件,受害人请求虚假诉讼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虚假诉讼
「余检转播」【「虚假诉讼骗领住房公积金终获刑」「虚构债权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获刑」】提取住房公积金有着较为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如果不符合提取条件,管理部门是不予办理的,但有些人急于用钱,便想着伪造相关手续办理领取手续。某贷款咨询公司负责人刘某便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为有需求的“客户”套取住房公积金。近日,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刘某办公桌上到处散落着伪造的借条、银行流水单和盖有红印的“成功案例”,他经常对客户面授机宜:“签了这份借款合同,下周法院调解时,你就一口咬定欠款属实。” 刘某发现部分职工因征信不良无法贷款,便以“零风险套现公积金”为诱饵,来物色急需用钱的人。张某因急于用钱,在刘某指导下,与虚构的“债权人”李某签订10万元虚假借款合同,并通过反复转账制造资金流水假象。2021年5月,在双方“默契配合”下,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张某公积金账户被强制执行,10万元住房保障资金经刘某抽取两万元“服务费”后,流入张某账户。 见有利可图,刘某组建“专业化团队”,指派专人伪造借贷等各类合同模板,开发“诉讼话术库”应对法庭询问。至2023年11月案发,该团伙累计炮制虚假诉讼案件10余起,套取公积金数十万元。 “这场精心编织的骗局最终被大数据撕开。”龙亭区检察院检察长张姗川介绍说,2023年12月,该院干警在排查异常司法数据时发现,涉案当事人公积金提取时间与案件执行高度重合,被告银行账户存在“集中转入、立即转出”的异常资金流向。经与住房公积金数据对比,检察官锁定数起涉及公积金异常提取案件,以刘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向公安机关移送了犯罪线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查明刘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的完整犯罪事实,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面对刘某“合法中介”的辩解,办案检察官通过电子数据勘验全面展现刘某通过微信指挥的“操作指南”,揭露其“虚构管辖连接点”“伪造微信转账记录”等反侦查手段,追踪发现所谓“借款”均在诉讼前集中转入被告账户,执行后立即通过原告指定账户回流至刘某控制的账户内,由刘某扣除20%“服务费”。 面对铁证,刘某的谎言不攻自破。刘某被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后,参与虚假诉讼的相关人员也被依法惩处,所有非法所得均被追缴。 张姗川提醒,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市民住房问题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各地不断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市民的购房需求,但住房公积金必须专款专用,不要以身试法,被“黑中介”带离了法律的正轨,一旦被发现有骗提骗贷等违法行为,不仅资金要被追回,还可能面临征信受损、行政拘留等处罚,最终得不偿失。(来源:法治日报)
虚假诉讼案例:法院如何精准打击? 📜 法律解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15条:明确规定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驳回请求,并追究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虚假借贷诉讼的撤诉请求不予准许,法院应判决驳回请求。 👨⚖️ 律师看法 📌 虚假诉讼,法律不容! 恶意串通属于虚假诉讼 本案中,冯某军和王某科通过伪造资金流水和假借条,故意制造不存在的债务关系,这种行为直接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相关规定,属于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行为⚠️。 调解书不是“护身符” 即使调解书已生效,法院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后仍可依法再审、撤销原调解书,并对当事人作出严惩,确保真实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严厉打击恶意行为 本案对恶意串通者分别处以罚款5000元和3000元的处罚,虽金额不大,但对恶意利用法律漏洞的行为形成震慑📜。 📝 故事开篇 💡 冯某军因装修欠下外债,眼看债务到期,担心工资被冻结,便“脑洞大开”找亲戚王某科商量对策。两人恶意串通,编造了一场“30万元借款”的大戏:冯某军用王某科的银行卡转账、取现、存款,伪造银行流水,还假模假样地出具借条📄。 这还不够!王某科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冯某军偿还30万元”,两人在调解中假意达成还款协议,骗得法院出具调解书。最终,这场“演戏”逃债的套路被检察机关识破,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将两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揪出,还原了真相🔍。 💡 小提示 💡 如何识别和防范虚假诉讼? 关注交易背景:对于资金流水和借贷文件,需仔细核查内容真实性,警惕刻意制造痕迹的行为🔍。 审查当事人关系: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联或特殊关系,可能反映出潜在恶意行为💼。 借款行为规范化:通过正规转账方式支付,并保存完整记录,避免成为虚假诉讼受害方📄。 及时举报线索:怀疑案件存在虚假行为时,及时向法院、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举报,维护司法公平⚖️。
江苏盐城icon,男子从朋友借了22000元,并写了借条 陈强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按时还了钱,却被十几年交情的朋友告上法庭。2021年他找好友周明借钱应急,白纸黑字写了借条。出差前特意让母亲带着现金上门还款,周明当场写下收据声明"债务结清",转头却拿着原始借条起诉讨债。 银行账户突然被冻结那天,陈强翻出周明亲笔写的还款收据。这份皱巴巴的纸条上盖着红手印,明确写着"此前借条作废"。法院调取监控发现,陈强母亲确实在还款日从银行取出2.2万现金。三个邻居出庭作证,亲眼看见老太太拎着装钱的布袋进了周明家。 法官当庭戳穿漏洞:周明声称借条没丢,却解释不清为何还款时不拿出来。法院最终采信收据和银行流水,判周明败诉。更让人解气的是,周明因虚假诉讼被罚1万元,差点要吃上"真官司"。 这事给街坊四邻提了个醒:盐城法院去年就处理过类似案件,有人用已结清的借条重复起诉被识破。法律明确规定,还款收据和转账记录都能作为还钱证明,光有借条不算数。 现在陈强逢人就念叨:"还钱时千万要收回借条。"但更多人在问:十几年的朋友都能翻脸不认账,这年头还能信谁?
警惕!套路贷诈骗,速识破! 最近处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过刑事立案成功阻却了对方的恶意诉讼。如果借款有如下类似特征,则涉嫌“套路贷”诈骗,当事人除了民事应诉之外,还应在律师的帮助下寻求刑事司法救济。 1️⃣ 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造成借款人取得借款假象,但又通过手续费、介绍费等方式把相当一部分借款通过取现、刷卡等方式收回。 2️⃣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介绍新的出借人,增加借款金额。 3️⃣ 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软硬兼施的方式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这些行为都是“套路贷”诈骗的典型特征,借款人应保持警惕,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避免陷入非法借贷的陷阱。
根据您提供的完整合同文本及交易细节,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应认定为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而非借贷担保合同。法院若将其认定为"名为买卖实为担保"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且债务人拒不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以下是专业法律分析: 一、合同性质的司法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2020修正),判断"名为买卖实为担保"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法规1 存在基础借贷关系(您已通过作废借条证明); 买卖合意不真实(需债务人举证); 未实际履行买卖合同(您已支付全款并取得权属证书); 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需对比当地市场价)。 您的案件完全不符合上述要件: 合同明确约定"甲方自愿出售""乙方自愿购买"(条款二); 已支付全部购房款299,800元(有收据、银行流水佐证); 已交付房产证、土地证(证据⑦); 无证据显示30万元房价显著低于市场价。 二、法院裁判错误的突破点 (1)法律适用错误 法院未审查以下关键事实: 合同第5条明确约定:"如乙方支付剩余款后,甲方不可反悔卖此房屋",该条款排除了担保属性; 合同第11条约定违约责任,符合买卖合同的典型特征; 债务人亲笔书写收据确认"购房款"性质(证据②),构成自认。 (2)证据采信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法规2 书证(合同、收据)的证明力高于口头陈述; 法院未说明为何否定书面证据的效力,违反证据规则。 (3)程序违法 若法院未经实质审理直接驳回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52条(判决书应载明证据认定理由)。法规3 三、债务人行为的法律定性 根本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债务人拒绝过户已构成违约,您有权要求:法规4 继续履行合同(过户房屋); 赔偿损失(如房屋差价)。 涉嫌虚假诉讼 债务人当庭否认收到房款(与亲笔收据矛盾),可能触犯《刑法》第307条之一,您可:法规5 向公安机关提交收据、转账记录等证据要求立案; 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罚款(《民事诉讼法》第111条)。法规6 四、维权策略建议 (1)司法救济(关键步骤) graph TB A[收集证据] --> B[申请再审] B --> C[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C --> D[同步刑事报案] 再审申请重点: 强调合同第5条、第11条排除担保性质; 对比当地同地段房价,证明30万元属合理对价; 附上债务人偿还银行贷款的凭证(证据③),佐证8万元去向。 (2)刑事控告 报案材料清单: 证据类型 证明目的 债务人亲笔收据 证明虚假陈述 银行流水 证明全款支付 庭审笔录 证明当庭说谎 (3)追究法官责任 若法官存在以下情形可向纪委监委举报: 故意不审查书面证据; 无正当理由驳回起诉; 与债务人存在利益往来(需初步证据)。 五、关键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95条(买卖合同定义);法规7 《民事诉讼法》第2再审事由: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法规8 《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
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不仅扰乱司法秩序,更侵蚀社会诚信。司法机关通过强化审查与技术赋能,正逐步构建“不敢假、不能假”的治理体系,公众亦需提升法律意识,避免卷入诉讼陷阱。今天向大家介绍一下民间借贷与虚假诉讼的问题。 民间借贷与虚假诉讼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议题,二者常因经济利益纠葛而产生关联。以下从定义、关联性、常见手段、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 一、基本概念 1. 民间借贷 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基于自愿协商的资金借贷行为,受《民法典》合同编约束。合法借贷需满足真实意思表示、利率合规(如不超过LPR4倍)等条件。 2. 虚假诉讼 指当事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利用司法程序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刑期更长。 二、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的常见手段 1. 虚构债务关系 伪造借条/合同:通过模仿签名、倒签日期制造虚假债权凭证。 虚增借款金额:在真实借条基础上添加隐蔽条款,如将利息计入本金。 循环转账:通过多次转账-回流操作伪造资金流水,掩盖真实借款金额。 2. 恶意串通 双方合谋:债务人与“债权人”虚构债务,损害第三方(如配偶、其他债权人)权益。 转移财产:通过虚假诉讼确认债务,以执行程序转移资产逃避真实债务。 3. 滥用调解程序 利用法院调解快速结案的特点,规避对证据的严格审查,迅速获得生效法律文书。 三、法律后果 1. 民事层面 法院可驳回起诉、撤销判决,并依据《民事诉讼法》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 当事人需承担对方律师费、鉴定费等诉讼成本。 2. 刑事层面 虚假诉讼罪:基本刑期3年以下,情节严重(如侵害他人财产百万以上)可判3-7年,并处罚金。 牵连犯罪:若同时涉诈骗、伪造证据等,数罪并罚。 3. 信用惩戒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征信、从业资格等。 四、司法防范与应对措施** 1. 法院审查重点 合理性审查:借款金额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如月收入5万却出借500万)。 资金流向:要求提供银行流水、电子支付凭证,核查是否存在闭环回流。 关系审查:密切关联人(亲友、关联企业)间借贷需更高证明标准。 庭审细节:通过交叉询问、测谎技术(如杭州某案例)揭露矛盾陈述。 2. 技术手段应用 电子数据鉴定:通过区块链存证验证证据真实性。 大数据分析:比对类似案件,识别异常诉讼模式(如同一原告密集起诉)。 3. 公众风险提示 签署借贷文件时全程录像,避免空白条款。 大额借贷优先采用银行转账,备注借款用途。 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民事诉讼法》第215条)。 五、典型案例参考 (2020)浙刑终XX号:甲伪造20张借条诉请还款500万元,因资金流水无法闭环且证言矛盾,被识破后判刑2年6个月。 最高法指导案例143号:夫妻一方与他人串通虚构共同债务,法院判决债务不成立并罚款10万元。 六、法律依据 《刑法》第307条之一 《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20条 《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21〕10号) 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不仅扰乱司法秩序,更侵蚀社会诚信。司法机关通过强化审查与技术赋能,正逐步构建“不敢假、不能假”的治理体系,公众亦需提升法律意识,避免卷入诉讼陷阱#动态连更挑战#
🚨警惕“套路贷”陷阱💣 🔍 识别“套路贷”的五大特征,守护你的财产安全! 1️⃣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放款人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吸引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制造虚假民间借贷现象。 2️⃣ 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制造被害人已收到全部借款的假象。 3️⃣ 单方面认定违约: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要求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4️⃣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时,介绍其他贷款公司或个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 5️⃣ 软硬兼施索债:通过暴力或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侵占被害人财产。 🚨 遇到这些情况,务必保持警惕,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入库案例】虚假诉讼罪的认定规则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3-1-293-002。 关键词 刑事 虚假诉讼罪 民事案件 捏造事实 财产保全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浙江省嵊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叶某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叶某松购买嵊州市某房屋和车棚。因叶某松仅支付了人民币60249元(币种下同)购房款,但未按约定支付余款79万元。2018年5月,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了让某置业有限公司多返还购房款,叶某松在诉讼期间向法院提交了伪造的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证明其还支付了407612元。对此,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未予采信,认定叶某松仅支付购房款60249元,并判决双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上述购房款等。宣判后,叶某松提起上诉,要求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共103.0102万元。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松关于在60249元之外还支付了其他购房款的主张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初,某置业有限公司依法返还叶某松60249元购房款。 2022年11月,被告人叶某松以上述伪造的发票及伪造的银行流水等材料作为证据向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置业有限公司(2021年12月注销)原股东刘某铭等返还购房款等款项共计149.9624万元,并申请财产保全。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依申请查封刘某铭名下房产,后查明叶某松据以起诉的银行流水存在伪造嫌疑,于2022年12月依职权解除查封。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2023)浙0683刑初18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叶某松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成立虚假诉讼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据此,成立虚假诉讼罪的关键有二:其一,行为人“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即在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凭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其二,以捏造的事实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被告人叶某松在2018年11月之前的诉讼中,虽有伪造证据的行为,但支付部分购房款的事实客观存在,并非“无中生有”,而是“部分篡改”,不属于捏造事实;同时,叶某松在某置业有限公司起诉解除购房合同时作为被告提出相应辩解及主张,属于民事答辩的范畴,并非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提起民事诉讼”,故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之后,叶某松在某置业有限公司已返还购房款的情况下,以伪造的证据材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置业公司原股东刘某铭等人返还购房款并申请财产保全,导致刘某铭的房产被查封。由于所涉民事纠纷已为人民法院解决,叶某松与刘某铭之间实际上不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故其捏造事实不再属于“部分篡改”,而是“无中生有”。因此,叶某松已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依法应予惩处。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行为人与他人存在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了达到不法目的,故意篡改该民事法律关系的部分内容并提起民事诉讼的,不构成虚假诉讼罪;行为人作为民事被告在应诉过程中捏造事实的,亦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相应犯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先前伪造证据、虚假陈述部分事实的民事诉讼案件已由法院审结并作出生效裁判,且相对人已全部履行义务,行为人又以捏造的事实针对该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民事诉讼,符合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一 一审: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23)浙0683刑初184号刑事判决(2023年6月12日) 来源:刑事法库 法律交流电话:15811500798
白嫖上瘾了!2019年,四川成都一男子花光积蓄才买了一套法拍房,没想到,原房主竟然利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把房子租给了自己母亲,租期甚至长达19年,男子没办法搬进去,还要每个月拿出5000块钱的房贷,他经过调查之后,真相让他更加崩溃。(信息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丨《花68万元买了房却住不进去,原房东把房子租给母亲19年……》) 成都市民张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耗尽积蓄拍下的法拍房,竟成了一场精心设计的"法律游戏"。2019年,这套位于武侯区的40平房产以68万元成交,当他兴冲冲地拿着房产证上门时,72岁的李老太太却掏出一张泛黄的租赁合同——租期从2015年至2034年,租金一次性付清68.4万元。更魔幻的是,这套房子当时市场价不过百万,68.4万元的租金足以全款购买同地段房产。 这场"租赁大戏"的导演正是原房主李某。据业内人士透露,李某因经营亏损欠下巨债,在房产被查封前,他与母亲签订了这份"阴阳合同"。表面上是正常租赁,实则通过虚构债务、倒签合同日期等手段,利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原则对抗执行。这种操作在业内被称为"以租抵债",通过将房产长期租赁给亲友,制造债务纠纷,从而拖延甚至逃避债务清偿。 法律专家指出,此类行为已形成黑色产业链。一些不良资产处置机构专门教授"反执行技巧",包括如何伪造银行流水、签订虚假合同、甚至制造虚假诉讼。更令人咋舌的是,部分中介机构公开宣称"可协助规避法拍风险",收费高达成交价的5%。 张先生的遭遇并非孤例。2020年成都另一起案例中,某房产被分拆成40年租赁权抵债,导致买受人40年内无法入住。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往往陷入"执行难"怪圈:法院需审查租赁合同真实性,而鉴定合同形成时间、资金流向等证据链耗时漫长,普通购房者根本耗不起。 这场荒诞剧的背后,是法律漏洞与人性贪婪的双重绞杀。"买卖不破租赁"本是保护承租人权益的良法,却被异化为老赖的"金钟罩"。当李某之流在法律缝隙中狂欢时,像张先生这样的普通购房者却要承受"房财两空"的苦果。 或许正如网友调侃:"现在买法拍房,不仅要懂法律条文,还得会看《甄嬛传》——毕竟你永远不知道原房主藏着多少‘母慈子孝’的戏码。"只是这场戏的观众,早已笑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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